鞍山一男子发布涉疫谣言,被予以行政处罚

2021-01-07 17:38:12

7日,记者从鞍山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网民孙某某(男,58岁)在一个微信交友群中称:“鞍山有人今天从大连回来直接到洗浴中心洗澡,然后又去打麻将,结果发现自己开始咳嗽去医院检查为阳性,直接被隔离了,让公安局的人查(差)不点给打死,今天半夜十二点鞍山全部封城了。”随后,鞍山警方立即行动,并最终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造谣内容。

据了解,接到报警后,鞍山市公安局防疫指挥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警力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将孙某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该人对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进一步查证,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孙某某收到另一网民发来的三段关于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视频,看完视频后就编辑了上述虚假信息,并且转发到9个微信群里。

到案后,孙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自愿悔过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消除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近期国内、省内多个地区新发本地新冠肺炎病例,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市公安局提示广大市民,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不报,不主动检测、拒绝隔离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设备、扰乱医疗秩序的从重处理;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走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

(七)采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串通涨价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伪劣药、假疫苗的;

(九)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嫌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电话:0412-110